关于下发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8年09月12日 15:24    王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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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系、处、室、图文信息中心:

为建立健全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我校教育教学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千亿体育(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官网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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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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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第一章 考勤管理

第一条教职工应坚持坐班制,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与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等不能上班的人员,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条各部门要加强考勤管理,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考勤及办理考勤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教职工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申请审批表》,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其中3天及以下的假期由所在部门批准;3天以上10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同意后报校分管校长批准;10天及以上1个月以下的经部门、分管校长同意后,报校长批准;1月及以上的经部门、分管校长、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请假须经分管校长、校长同意。以上请假须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教职工应按时销假,病假结束应凭医院病历、检查、治疗结算单据销假。销假须经部门审核并报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条各部门每月要对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上报,考勤情况统计表应于每月25日报组织人事处。对发生瞒报、漏报、迟报的部门,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责任,对替他人代刷、代签出勤的人员,与缺勤人员一并严肃处理。全校性的教职工会议、政治学习、升国旗仪式等重大集会,由承办部门负责考勤。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签字,集会前送至承办部门,于集会结束后次日将考勤情况送组织人事处。

第二章 各类请假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探亲假

1.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一般不安排另外时间探亲。因此,我校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特殊情况需要在寒暑假以外其它时间探亲的,均按事假处理。

2.教职工来校工作满一年以上在假期中探亲的,学校将按上级文件规定给予报销探亲路费,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学校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其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超过一个月不报销的,原则上不能补报。

第七条婚假

1.对符合《江苏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修正)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法定婚假3天),延长婚假10天,可享受婚假13天。其中一方在外地工作的,旅途时间除外。

2.重新组合的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条件的,也可享受同样待遇。

3.在寒暑假期间结婚者,不再另给婚假。

4.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到外地结婚、度假一切费用自理。

第八条丧假

1.教职工的父母(含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去世,可请假3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2.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内,职工的工资照发。往返途中费用自理。

第九条产假

1.产假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⑴结婚证,⑵婴儿出生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2.对符合《江苏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修正)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3.符合江苏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根据医院和校计划生育部门证明,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的产假。

4.产假假期工资照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部门应每天给予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120分钟;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哺乳时间60分钟。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病假

1.所有的病假均须持有市级及以上医院四种证明材料:⑴门诊病历(住院病历),⑵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⑶相关检查报告单,⑷医疗费用发票。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2.关于病假待遇的确定

连续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按下表执行。

工资

时间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岗位津贴,生活性补贴

工作不满

十年

第三个月起

90%

90%

第七个月起

70%

70%

工作满

十年

第三个月起

100%

100%

第七个月起

80%

80%

3.累计病假的处理

教职工年累计病假在6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60天的,当月或下个月工资按上述第2款规定计发。

4.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短期病假(两个月内)者可直接回校上班;长期病假(两个月以上)者须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确已康复后,方可回校上班。病愈者坚持正常工作两个月(60天)及其以上的,以后再休病假,病假时间重新计算;坚持正常工作不满两个月、又休病假的,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6.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扣回病假期间发放的全部工资。

7.患各种慢性疾病,未丧失劳动能力,病假期满未按期返校的,不论哪级医院再行开具病假证明,一律无效。再休假期按事假论处,事假超过一个月仍不返校的,按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 事假

1.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正常发放;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2.原则上一次事假不得超过1个月的,事假期满不按期返校的,视旷工处理。

第三章 迟到、早退及旷工

第十三条 旷工认定

1.无故迟到半小时以上按月累计,达3小时为旷工半天,4小时为旷工1天;

2.事先未经批准因私擅离岗位者;

3.请假逾期不归又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者;

4.编造理由请假,经查属实者;

5.在病假、事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者;

6.对不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经教育不按指定日期到岗的,从指定日起作旷工论处;

7.教师有授课任务,未经请假,缺课1节,视旷工1天;全校性的教职工会议、政治学习、升国旗仪式等重大集会,教职工无故缺席的,每1次作旷工1天处理。

第十四条 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理

1.迟到、早退一次扣罚工资50元。

2.对于旷工,扣发旷工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旷工1天扣发5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6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3.一年累计旷工在3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超过15天者,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学校予以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教职工因工负伤需要疗养的,需按因公负伤处理程序,由主管部门鉴定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业务学习一般利用寒暑假期间,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不能超过一年。学校公派参加业务学习的人员,学习期间视为公假,全额工资照发。非公派的脱产学习,经本人申请,部门和学校批准后,学习期间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专任教师年龄满55周岁,教学工作量减半,正常坐班。

第十八条有子女参加中考、高考,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的职工,经本人申请,部门和学校批准后,考前一个月内,可以弹性坐班。

第十九条距离退休不满两年的专任教师和专职督导员,完成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任务,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弹性坐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以上条款中工资指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包含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出勤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在《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与发放办法》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有调整,致本规定与国家规定有冲突的,按调整后的国家规定执行。自本规定正式发布之日起,原《关于下发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连工贸校[2013]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千亿体育(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弹性坐班人员申请表

2.千亿体育(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教职工请假申请表

千亿体育(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官网 2018年8月20日

附件1:

千亿体育(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弹性坐班人员申请表

备案编号: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部 门

岗 位

职 务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

时 间

申请起止时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天

申请理由 (证明材料)

部 门

(负责人) 意 见

组织人事处 意 见

分管校长

意 见

校长意见

校长办公会

意 见

附件2:

千亿体育(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教职工请假登记表

备案编号: 年 月 日

姓 名

所在部门

岗 位

职 务

请假事由:

请假起止时间: 月 日 时 —— 月 日 时

所在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分管校长意见

校长审批意见

校长办公会

意 见

销 假 时 间

月 日 时 销假人:

备 注:

1、请假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采取“先申请—后审批—及时销假”程序。3天及以下的假期由所在部门批准;3天以上10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同意后报校分管校长批准;10天及以上1个月以下的经部门、分管校长同意后,报校长批准;1月及以上的经部门、分管校长、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以上请假应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2、请假人员如确有困难、情况特殊不能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报批手续的,应主动委托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时帮助办理,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3、凡擅自离岗或不到位,不履行报批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请假期限已满,上班后应主动到所在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5、凡请病假的人员,应附医院证明。

6、其他问题的处理按《本校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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