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连云港市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各单位、各部门要对出差的人数、时间、路线严格把关;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前需履行审批手续,填写《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出差审批单》,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需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部门其他负责人及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需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省外出差的还应经校长批准。审批单作为报销必备附件。报销差旅费时,与审批单事项核对无误后,财务处办理审核报销事宜,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 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级以及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
项
目
级
别
| 火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住宿费
限额
(元/天/单间或标准间)
| 伙食
补助费
(元/人/天)
| 市内
交通费
(元/人/天)
|
校内工作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执行上级文件住宿费限额标准
| 100
| 80
|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连云港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客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软卧必须从严控制。除校领导外,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不乘坐飞机,确因任务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的,应事先“书面”报请校领导批准。对符合或经批准乘坐飞机(软卧)者,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有明确标注)费用凭据报销。不符合等级规定且未经批准乘坐飞机、软卧的出差人员,在报销时一律按“同程车船票”价报销,超出部分自理。如飞机票票价低于同程车船票价,无需分管校领导审批,可凭据报销。
“同程车船票”,为统一核算口径,统一按以下标准计算:有同程直达列车的,按同程直达特快列车硬卧下铺票价计算;没有直达需要中途转车的,可分段按各区间直达特快硬卧下铺票价累计,或同程汽车直达票价计算。
出差人员须在公共汽车站乘坐客车,长途客车发票应有电脑打印出乘车时间、始发站和终点站等信息。未标明相关信息的长途客运临时补充车票(手撕长途客车发票)不予报销。
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方可购买同席卧铺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出差住宿原则上按照两人一个标准间执行,具体按审批表批准的住宿安排执行。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单间或标准间,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三条有关人员外出开会或培训,住宿费按照会议通知(培训)统一安排的,凭发起单位盖章的会议通知和住宿费发票据实报销,会议通知未明确住宿统一安排的,按最高不超过差旅费报销标准中相应住宿费标准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只有单程车船费发票的,按壹天计算差旅补助;有单程车船费发票和出差住宿费发票的,按住宿费发票标明时间计算差旅补助,如果住宿费发票时间填写不明确,则按两天计算差旅补助;无往返双程车船费发票和出差住宿费发票的,也无可确认出差证明材料,无法确认差旅费的,一律不予核发差旅补助。
第十六条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不含浦南镇、板浦镇、锦屏镇、新坝镇、宁海街道、岗埠农场、云台农场)和连云区(不含宿城街道、高公岛街道、徐圩街道、板桥街道、前三岛乡、东辛农场、青口盐场)出差,不发差旅补助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下同)。在本市其他地方出差,差旅补助减半核发。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并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由其出具收费票据,在规定范围内予以报销,不再另行计算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市内交通费。学校派车或租车、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严格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财务人员、相关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每次出差的票据须全部粘贴在一张粘贴单上,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差旅费票据要分别粘贴,以便能清楚展现每次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内容。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同行的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原则上填制一张差旅费报销单。出差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应报销的费用和差旅费一起报销,不得拆分、分批次。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所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由电脑打印出乘坐时间、始发站和终点站等信息,未标明信息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离开连云港市参加会议、培训、比赛等,由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并以会议费、会务费、参赛费、考务费、住宿费等名义收取相关费用,只发放城际间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会议文件通知中明确食宿自理的,按出差天数正常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城际间往返途天数计算发放。如果收取会务等费用在600元以上,须报校长批复。
第二十五条 教师、学生到外地参加各种竞赛、体育比赛等活动,依据举办方相关文件要求,食宿及城际间往返交通费按前述差旅费相关管理办法处理,往返途中市内交通费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按实报销。参赛学生必须按照要求安排食宿,不得擅自改变,报销票据须符合财务规定。
第二十六条经校领导批准外出进行考察、检查、参观等出差活动只计发往返途中差旅补助。个人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课题性质的专项出差活动,不发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学校或上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差旅标准,国内部分按上述标准执行,国外部分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趁出差,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绕道和回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差旅补助,城际交通费报销标准以学校(或住宅)到出差目的地的直线往返车船费,以及差旅费补助标准折合计算,因绕道而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三十条报销国内机票,须出具加盖中国民航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须提供相关发票,并附登机牌报销。报销国际机票,境内购票的须提供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附登机牌。境外购票的,须提供电子行程单并附登机牌,电子行程单上无机票款的还须提供支付机票款依据。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如实报销。
第三十一条城市间因公出差禁止使用个人车辆出行。因公出差需租车的由校办统一办理,报销租车费时须提供差旅费报销审批单、租车协议、租车发票作为报销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受邀请到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除外)参加评审、讲学、论文答辩等校外公务活动,学校不予报销差旅费,不发放差旅补助。如是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及文件通知精神报销差旅费,差旅补助按往返途中天数计发。
第三十三条丢失住宿费票据的,由丢失人向发票开出单位取得住宿费发票底根复印件并加盖开出单位公章证明,在规定标准内给予报销;丢失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必须由出票方提供本人实际发生的购票交易证明材料(购票人、购票时间、出发地、目的地、金额)方可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相关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0一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与此不符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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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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