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深化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市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按照《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定位
1.市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在同级党委和市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监督执纪工作以市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立案审查等工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向市纪委报告。
2.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纪律检查职责,协助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是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重点监督市管干部、同级党委管理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3.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所属单位纪检机构的领导,指导、检查、督促事业单位所属单位纪检机构层层落实监督责任。
二、监督检查
4.突出政治监督要求,重点围绕同级党委落实“两个维护”情况,加强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关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事业单位政治生态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情况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市纪委监委。
5.督促推动事业单位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同级党委定期会商、及时通报重要情况,经常与党委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问题线索等沟通意见,向同级党委提出工作建议,协助同级党委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1次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做好履责记实工作。
6.坚持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深入开展“嵌入式”监督。探索创新监督方式方法,通过参加会议、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专项检查、约谈提醒、谈话函询、问题线索分析、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重在发现问题。对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工作要求,督促整改落实。
7.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单位党委会,根据需要列席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办公会议,也可以派员列席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有关的会议。全面了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树立“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以及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及时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8.对监督发现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一般性问题,要及时进行提醒,并督促纠正;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反映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问题线索应根据市监委授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监察专员办公室或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置。
9.综合日常监督情况,对事业单位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等,形成专题报告,每年底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送市纪委监委。对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事业单位重要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10.坚持问题导向开展约谈工作。事业单位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定期约谈下属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持续压实主体责任;经常约谈下属单位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了解下属纪检机构履职等情况。
11.组织下属单位或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下属单位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向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工作,年底前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
12.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健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督查机制,严肃整治“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党的十九大之后顶风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13.协助党委做好巡察相关配合工作,向巡察组专题如实提供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察移交问题线索,督促落实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措施,配合开展巡察整改的督查和评估工作,协助党委组织开展内部巡察。
14.结合实际情况,针对事业单位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常态化研究事业单位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督促下属单位或部门开展廉洁风险排查防控工作。
15.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从动议酝酿阶段就参与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规定就考察人选的廉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及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档案。
16.推动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组长,召集审计、财务、党建、组织人事等部门定期沟通情况,及时通报问题,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17.强化监督成果运用,综合运用专项治理、督查督办、问责追责、通报曝光等方式,提升监督权威和刚性。对日常监督、审查调查、巡察监督、审计监督、专项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督查清单,对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成效评估。
三、问题线索处置
18.加强信访件及问题线索的管理,建立台账,及时登记。对收到反映市管干部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信访件,径送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对发现关于市管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径送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对本单位管理党员、公职人员被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及时上报监督检查室。
19.加强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属于本单位党委管理党员违纪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线索处置方式,经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对公职人员违法线索移送有监察权的纪检机构处置。
20.如果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方式处置线索后,拟予以了结的,应报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审核。对谈话函询了结的问题线索,应督促被谈话函询对象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对谈话函询中的不忠诚、不老实行为应予以通报。
21.对单位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应报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进行备案、批准、审核;对拟立案审查调查违纪违法案件,需经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同时向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
四、审查调查
22.协助市纪委监委初步核实反映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其他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协助审查调查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其他市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负责审查单位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反党纪的案件。
23.对于党委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如果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由事业单位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调查处置;如果没有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由对口联系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调查处置,事业单位纪委(纪检组)应给予配合。
24.对于未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事业单位,党员公职人员发生职务违法行为,先由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或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调查,查清违法事实后,在按照干部管辖权进行处置。协助配合市、县(区)监委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调查。
25.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严格审批程序,建立措施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审查调查工作安全,每季度向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送措施使用情况。
26.根据《关于实行案件审查调查主办人制度的办法(试行)》,建立健全案件主办人制度。审查调查力量不足的,可向市纪委监委提出申请,从单位纪检监察专业人才库中安排人员协助。严格规范谈话场所,对不具备审查调查谈话室条件的,可向市纪委监委提出,经批准后由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协助落实。
五、案件审理
27.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落实案件审理主体责任,坚持“凡案必审”“查审分离”。根据《关于实行案件主审人制度的办法(试行)》精神,建立健全案件主审人制度,强化主审人对案件质量负责的工作机制,以责任制倒逼案件质量的提升。
28.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报批报备程序。对事业单位本级纪检监察机构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必须报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协审。对单位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通过案件审理室报市纪委监委审批,相关政务处分由案件审理室备案审核;其他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29.严格落实《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处分决定宣布情况向事业单位党委报告、台账管理、回访教育、执行情况报告及专项检查等制度,提高处分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六、问责处置
30.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市委、市纪委监委问责制度规定,需要给予问责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或向市纪委监委、同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重在压实责任。
31.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监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的,由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坚持“一案双查”,在查清有关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同时,查清“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按规定程序实施问责。
32.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因典型问题被问责还应及时通报曝光。事业单位党委、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每半年分析1次问责工作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33.根据监督发现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程序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其中,向事业单位本级提出建议,应当向市纪委监委报告,经过批准后,以市纪委监委名义印发;向下属单位或部门提出建议,应经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审核后,以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名义印发。
七、工作机制
34.事业单位党委对加强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体系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将纪检监察组织体系建设纳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合理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内设机构和相应职位,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5.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持续深化“三转”,聚焦主责主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分管其他工作。纪检监察干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的,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或者对该问责不问责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36.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单位内部纪检工作例会,学习传达上级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工作。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纪检委员座谈会,了解纪检委员履职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37.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与对口联系的市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应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线索处置共商、政治生态共判等机制,主动接受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通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问题以及谈话提醒、诫勉谈话情况,按需派员跟班锻炼。
38.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每季度定期向市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如果在一个季度内没有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要向市纪委监委书面说明情况。市纪委监委每年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向市委组织部和事业单位党委通报,作为评价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9.日常监督、问题线索处置、立案处理、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实施问责等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市纪委监委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及时报送上述情况。
40.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jcs/UserFiles/File/20200411/20200411155011_19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