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连云港市委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连云港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国有资产
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
例》(中发〔2013〕13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
投资〔2014〕2674号)、《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
民政府令第97号)、《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
法》(苏办发〔2015〕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级机关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
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
的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包含:办公室用房及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
属用房。
1.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2.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
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工勤人员用房、
警卫用房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
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网络机房、监控机房等。
4.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用房、消防设
施用房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包含非
领导职务。
第五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按
照“厉行节约、统筹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管理、统一物业管理标准、统一处置办法。
第六条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市发改
委负责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办公用房产权转
移、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经费预算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办公用房建设的标准核定,以及调配、使用、维修、指导检查
等管理工作。
市级党政机关负责其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公用房权属管理
第七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是国有资产的
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市政府。市政府委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对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市级机关各部
门、单位只拥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合
理使用。
第八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除经市政府批准外,
其他全部登记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在
各部门、各单位名下的,应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将权属变更
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第九条市级党政机关和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合建办公用
房的,应按照面积标准和业务需求对各自占用的面积进行核定和
分割,并各自办理权属登记。因单位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变更办公用房权
属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办公用房权属管理,建立办
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定期复核办公用房质量和
使用状况,确保国有资产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处置须经市机关事务
管理局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由市财政局审批
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章 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严格
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
知》(中办发〔2013〕17号),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决杜绝超
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
建、迁建,下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应当先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使用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情况和对办公用
房的需求等因素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发改委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或者组织报批。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简朴实用、安全节能
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市级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
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办公区域内不得新建阶梯
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设备的会堂、报告厅、
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
景观走廊等。
第十五条建立办公用房的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制度,
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推行项目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建
设项目,要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作为项目
代建单位。
第十六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
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
接受任何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
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
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
用房建设。
第十七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
模、标准和投资概算等组织实施,投资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因不
可抗力原因超概算的,须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项目竣工后,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符合性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将竣工图及验收文件,制作纸
质和电子档案,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办公用房购置、置换管理
第十九条市级党政机关购置、置换办公用房的,应向市机
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
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
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二十条市级党政机关购置、置换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
务管理局根据申请单位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情况,按照有关
标准进行审核,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办公用房调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统一调配、动态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
单位“三定”方案和编制人数进行审核,从严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30平方米。
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科级及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市级党政机关申请调配办公用房的,按以下程
序办理:
1.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调剂办公用房的申请。申请中
应列明申请调剂的事由依据、房屋面积等相关情况,并附本单位
“三定”方案、现有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等资料。
2.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申请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
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制订调配方案,报市政
府批准。
3.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同意后,
由申请调配办公用房的单位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办公用房
使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严重短缺,或增加临时办公机构,且确无存量可调剂解决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可以适当租用办公用房,经费由使用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及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房等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严禁变相以补偿方式租借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后,6个月内的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五条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对超出部分应及时腾退移交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将办公用房及时腾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按有关规定使用核定的办公用房,每年年底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情况。
第六章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市级党政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市级党政机关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后按照“谁出租(借)、谁收回”的原则及时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超标准腾退的办公用房、收回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以及闲置的办公用房均应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用于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十条市级党政机关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对确实不适合办公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调整使用功能,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企业占用的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予以清理并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可继续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企业已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应将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及时腾退。
第三十二条市级党政机关主管的协会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照面积标准进行核定,符合规定的可继续使用,超出部分应予以清理腾退。市级党政机关主管的协会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以清理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协会占用的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出借。与党政机关脱钩的协会,应及时清理腾退所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
第三十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逐步推进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
第七章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
第三十四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是指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和专项维修改造,包括办公用房立面改造、结构加固、室内外装修以及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改造等。集中办公的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程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分散办公的单位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对未达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办公用房,在实施立面改造、结构加固、室内外装修时,应同步实行节能改造。
第三十五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发改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
第三十六条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根据办公用房的使用年限、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维修申请:
1.经相关部门认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2.室内装修破损情况严重,水、电、消防、空调等各系统
严重老化,影响正常使用的;
3.因办公用房调整或搬迁等其他原因确需维修的;
4.房屋距上次大修或装修10年以上确需维修的。
第三十七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应严格执行标准,严禁超标准装修;应按规定程序依法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选择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确保取得实效。
第三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的集中办公和分散办公的单位办公用房日常管理费用,分别纳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有关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九条日常使用单位必须爱护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设备,定期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需及时上报、整改,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对所属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房屋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章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第四十二条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不得配置高档办公家具、用品,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原则上只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须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由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报刊编辑部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四十四条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第四十五条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在2个月内腾退。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情况应单独造册,每年年底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台账的同时,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副厅级以上的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党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查处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和管理接受市发改、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区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