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办法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9-10-12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促进招标管理制度和流程的落实,不断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纪检部门依法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为监督工作提供条件。学校招标管理部门依据招标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招标管理工作职责,自觉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对招标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条监督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执纪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三) 坚持效益最大化、维护学校和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监督职责

(一)保证招标投标规定和原则的落实;

(二)保证招标工作的过程程序严密、操作规范;

(三) 受理有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监督范围

(一)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过程;

(三)大宗办公用品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四)其他项目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第五条监督内容

(一)检查招标采购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二)检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规范、具体,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会审,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三)监督开标是否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标文件是否密封,是否依法依规解决开标过程中的异议及其他问题;

(四)监督评标过程是否遵守既定、合法的评标程序,评标结果是否公平、公正,评委及工作人员有无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定标的现象;

(五)检查项目合同是否按有关规定会审,合同变更是否按规定执行,监督招标项目验收工作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参加评标会议,参与确定评委,参与确定招标采购方式,对不需要招标的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活动进行实时监督;

(七)参加重大项目实地考察;

(八)根据需要对其他环节进行监督。

第六条学校招标管理部门以及参加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于应该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者将应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泄露投标人名单、评委名单以及泄露其他招标秘密的;

(四)干扰正常招标活动,授意、暗示工作人员和评委为投标人说情的;

(五)收受投标人的贿赂和其他好处的;

(六)在招标采购工作验收及检测环节中弄虚作假的;

(七)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七条投标人如有行贿、围标、串标、诬告等恶性竞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围资格;如已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于有行贿犯罪纪录的或者在我校有不良记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我校的投标;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

第八条委托校外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学校招标管理部门要完备招标项目相关资料,学校纪检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和抽查。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中共连工贸纪委

2019年10月10日